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補字第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林品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