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鳳補字第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陳冠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