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鳳補字第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呈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