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劉姵琳(原名劉惠君)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