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淀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