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費112年度鳳補字第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八
聯合會-300E-2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