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十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