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鳳簡字第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康順志
莊雅嵐
被 告 楊詠翔

楊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