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鳳小字第8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陳枝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