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鳳小字第10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甘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勝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5號)。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其中請求賠償精
神慰撫金1,0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