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鳳小字第10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孫志賢
兼送達代收 胡綵麟

被 告 黃炳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