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簡字第131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林健新
被 告 翁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字第1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47分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
簡易庭朴子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吳芙蓉
書 記 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到
被 告 到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0,000元整。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113 年8 月10日起至115 年9 月
2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20日前各給付5,000 元,並匯入
原告指定之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林健新
被 告 翁瑞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