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盧怡潔
代 理 人 葉東龍律師(犯保律師)
相 對 人 黃義昌

張萓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
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盧怡潔
聲請人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相 對 人 黃義昌
張萓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不含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法: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前
給付52,000元,餘款1,448,000元自113年8月15日起至128
年8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8,000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
應逕行匯入聲請人所有台新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為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盧怡潔
聲請人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相 對 人 黃義昌
張萓蓁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