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小字第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69號
原 告 涂雅琪
被 告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3月4日,佯為「賴政憲」、「劉嘉綺」,向原告佯稱:將給予股票資訊供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9日11時56分左右,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出隱匿,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