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朴小字第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58號
原 告 李和昌


被 告 林信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7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