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29號
原 告 簡筠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祺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