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陳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㈠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基於恐嚇之故意,
使用嘉義縣民雄國民中學辦公室的電話,去電原告配偶任教
學校的專屬分機,對原告配偶出言不遜,要求原告配偶傳達
給原告,要求原告對被告配偶停止所有訴訟,否則全家都要
小心。被告來電內容,係其以將來對原告及其家人為不利之
對待,而加害其身體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原告所有應免於
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遭受被告威脅,客觀上對原告當時
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心生畏怖,除馬上向里長求助外
,並打算在家中安裝監視器,被告所為自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㈡被告去電原告之配偶之惡害通知行為,既然直接指明為「謝
正裕與劉淑惠間之訴訟」,足見被告顯有將恐嚇之不法惡害
間接請原告之配偶傳話轉知之意思,至少有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原告之配偶感到害怕,擔心
原告及兒子有生命危險,也擔心原告及原告之配偶的車子恐
受有損害,原告之配偶回家後不得不轉告原告,原告聽聞前
開惡害通知後,感到恐懼並深怕自己及家人有生命、身體的
危險,且害怕當時就讀國中的兒子,遭被告惡意派人誘惑,
使其染上毒癮,這期間原告精神飽受折磨,原告確實收到了
被告將原告配偶當作恐嚇原告的工具所傳達的意思表示,原
告確實感到害怕。
㈢原告配偶回家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原告立即向律師求
助,也向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怨。同日晚餐後,原告又
聽配偶傳達許多事,原告聽聞後再度向律師求助,也再度向
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怨。111年4月2日上午原告三度聽
配偶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原告即向電腦公司老闆詢問
裝監視器的價錢,也向里長求助。同日下午原告四度聽配偶
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三度向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
怨。原告為釐清來電者之真實身分,於111年4月11日寄發存
證信函予被告,以確認恐嚇者身分,確認是否有人冒用被告
名義去電原告配偶,但被告至今仍未回應。原告又於111年6
月15日晚上,向兒子的導師及學校尋求協助。
㈣被告前開惡害通知行為,確實故意不法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
律或背於善良風俗,使原告精神飽受折磨,兩者具有因果關
係。被告恐嚇原告,造成原告人格法益減損,原告得依據民
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的答辯和聲明:
㈠原告因故自105年起,不斷對被告配偶進行刑事、民事及行政
訴訟,被告及被告配偶長期承受訴訟案件帶來的疲勞轟炸,
更因被告配偶無盡的出庭、答辯,家庭生活及學校公務受到
嚴重影響,可謂身心倶疲。
㈡被告不否認曾致電原告配偶,其原因係原告配偶與被告配偶
有類似經歷,亦擔任學校主任的行政工作,被告本期待原告
配偶應更能體認教育人員應本於教育初衷,共謀對學校、學
生良善之果。因此,被告意在請託原告配偶勸原告息訟的可
能,為達此一目的,依吾人一般經驗,被告肯定會心平氣和
甚至低聲下氣地進行對話,更何況原告已對被告配偶及其校
内同仁諸多興訟,被告深知原告脾氣,豈有可能會採用偏激
的詞彙與原告配偶通話?被告完全沒有說過「全家都要小心
」那樣的話,否認曾在電話中講述原告指控的内容。
㈢原告所提供之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中與里長、劉俊欣、
林老師、蘇律師及校長的對話內容,均為原告與本案不相干
人士的對話,明顯為原告自行製造出來的資料,不具有證據
力。且原告與其配偶之間的對話為何,被告無從得知,原告
為何會產生如此錯誤認知與曲解,與被告無關,被告並無損
害原告名譽或恐嚇之事實。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對原告為恐嚇行為等事實,為被告
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民事
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
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準此,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所主張被告前開恐嚇
原告之事實為真正,如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即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
 ㈡經查:
 1.原告提出其與里長等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均未提
到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被告曾向原告之配偶表示「否則全家
要小心」之內容。
 2.又依原與其配偶間之LINE對話資料以觀,原告所擬存證信函
內原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老婆』來電:指責我對謝正
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我外子說話口
氣很不好,對我外子說了不好聽的話,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
人的工作與生活。」,而原告之配偶之更正意見略以「…她
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
人的工作與生活。」等語,正式寄給被告之存證信函內,亦
僅記載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太太』來電,對外子指責
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外
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使外子和我感到害怕,嚴重影響我
們的工作與生活」等語(本院卷第323頁、第325頁、第35頁
至第37頁),亦均無被告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用語及
內容。另原告訊息:「你今天接○○時,要提醒他你接到電話
的事,要提防陌生人」、「換句話說,他是故意找你,恐嚇
你…希望你對我施壓,讓我因未害怕而不再提告」(本院卷
第323頁、第327頁),亦均未記載被告曾稱「否則全家要小
心」之內容。
 3.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曾為「否則全家要
小心」之言語,則原告前開主張,即不能採信。 
㈢又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
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恐嚇之行為人固不須表述
得詳細或具體,然必須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
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因此,主張他人為
恐嚇行為者,應主張並舉證證明該他人曾經為如何之口頭或
文字之表達,或其曾為如何之行為,客觀上足以評價該當於
前開恐嚇行為之要件。經查,依原告提出前開LINE對話資料
,原告所發訊息內,僅泛稱諸如:「說了些不好聽的話」、
「接到恐嚇電話」、「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
…」、「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
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講不好聽的話」、「
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
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
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
」、「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
話」等語。姑且不論,前開訊息是原告個人所為,其真實性
有待確認,而依前開資料,亦不能認為原告已經主張並舉證
證明被告於111年4月1日究竟曾為如何之言語內容,可供本
院評價該言語內容是否該當前開恐嚇之要件。是原告主張被
告於111年4月1日對原告為恐嚇行為,亦難遽採。
 ㈣原告主張被告未回應原告所發要求查證之存證信函等情,被
告雖未否認。然查,法律並未規定收受該等存證信函之相對
人,必須有所回應,否則即視為其不否認或承認為存證信函
所指之人或曾為該信函所指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回應
其所發存證信函係不否認等情,即非可採。
 ㈤末查,被告如確曾為原告所主張之恐嚇行為,致原告感到恐
懼,深怕自己及家人有生命、身體的危險,且害怕當時就讀
國中的兒子,遭被告惡意派人誘惑,使其染上毒癮等情,依
常理,原告應無不報警處理,讓被告接受法律制裁,或至少
遏止被告續為行為之理。然原告並未主張、證明曾報警處理
,則被告是否確實有原告所主張之恐嚇行為,亦非無疑。
 ㈥綜上,應認原告未證明其所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所為恐嚇行
為之事實為真正,其主張即不能採信。依首揭說明,縱被告
不能舉證證明其當時是為請託原告之配偶勸原告息訟等抗辯
事實為真正,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則,原告依據民法第
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精
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通訊息對象 訊息摘要 證據所在 里長 …有人打電話到我先生工作地,說了些不好聽的話;我們感到被恐嚇…。 本院卷第275頁。 劉俊欣 劉先生:請問裝監視器多少錢?因謝正裕老婆,昨天打電話到他學校,表達我對謝正裕的提告,對他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 本院卷第277頁。 導師 ○○的爸爸在4月初接到恐嚇電話。 本院卷第279頁。 蘇律師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 本院卷第281頁至第297頁。 校長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謝正裕老婆來我們家搞破壞」、「…她竟然兩度打電話到我先生學校;講了些不好聽的話,讓我先生很生氣,讓我們感到害怕」。 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11頁。 莊聰海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本院卷第319頁。 郭宗林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怕。 本院卷第3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