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3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42號
原 告 睿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訴訟代理人 侯翰廷
被 告 周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竊盜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50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20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黃冠豪、林冠宏、蔡瑋哲等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
年9月17日3時13分許,由黃冠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搭載被告,前往嘉義縣太保市之統一超商祥和門市與
林冠宏、蔡瑋哲會合後,林冠宏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搭載蔡瑋哲,同日3時18分許一同前往嘉義縣太保
市太保國民小學,先由被告抽出原告所有置於嘉義縣太保市
太保國民小學側門內成捆之電纜線後,再由黃冠豪及被告持
電纜剪剪斷電纜線,復由林冠宏、蔡瑋哲將剪斷之電纜線搬
運上車,以此方式共計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名稱之電纜線(
下稱系爭電纜線),其等得手後即分別駕駛上開車輛離開。
因原告須向原廠商重新採購系爭電纜線而衍生相關費用,損
失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73,920元,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73,920元及法定利息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3,92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報價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85號竊
盜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可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
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電纜線之耐用年數為15年(
見本院卷第42頁),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
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
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1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系爭電纜線自購買時間1
11年8月,迄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即111年9月17日,已使用2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58,159元【計算
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60,876÷(15+1)≒
16,3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
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60,876-16,305) ×1
/15×(0+2/12)≒2,7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
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60,876-2,717=258,
159】,據此,系爭電纜線折舊後之金額為258,159元,加計
毋庸折舊之營業稅13,044元,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71,203
元【計算式:258,159+13,044=271,203】。原告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
,故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3年1月5日(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
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
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遭竊長度 (公尺) 重新購買長度(公尺) 單價(元/公尺) 損失金額(元) 1 PVC 50mm平方之電線 200 200 159.8 31,960 2 PVC 60mm平方之電線 100 100 197.05 19,705 3 XLPE 22mm平方之電纜線 200 200 78.72 15,744 4 XLPE 50mm平方之電纜線 300 300 166.12 49,836 5 XLPE 80mm平方之電纜線 160 200 262.77 52,554 6 XLPE 250mm平方之電纜線 60 110 827.97 91,077 損失金額總計(未稅) 260,876 營業稅5% 13,044 損失金額總計(含稅) 27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