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菘昰
嚴秋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棨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菘昰、嚴秋錦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1,838,120元及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分別為28,824元及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