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原 告 黃煥傑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蔡翔安律師
被 告 葉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並提出
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是就被告簽立妨礙婚姻切結書前與原告
配偶發生婚外情、性行為提起訴訟,但原因事實(原因發生
的時間、地點及過程等)不明確,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