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卉芝、黃政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
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