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戊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
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3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