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方火龍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宗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