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張林秀桃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4,8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