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政璋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王言皓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