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鍾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其餘由原告負擔。並確
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2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兩造原本都在嘉義監獄執行。被告在民國112年10月3日前某
時,在舍房內辱罵原告「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人格
及社會評價,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