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字第3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20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劉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之原因事實為被告對原告涉有性騷擾之侵權行為,是本件判
決應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爰依上開規定,不揭露原告
之姓名、住居所等資訊,並將原告姓名以代號標記,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19時許,在其位於嘉
義縣○○鄉○○村○○街00○0號住所內,以老師對學生即上對下之
權威關係,並藉口按摩可減輕原告因車禍所造成之腳踝疼痛
為由,撫摸原告陰部及兩側大腿、膝蓋內側,被告雖否認有
按摩原告大腿內側及陰部之行為,然此事經嘉義縣警察局11
2年3月13日召開審查會議,認定被告對原告性騷擾成立,被
告提起再申訴後,嘉義縣政府組成之性平會調查小組亦於11
2年5月17日認定被告再申訴不成立,故被告對原告確實有性
騷擾之行為,原告因此罹患躁鬱症、惡夢、失眠、暴躁易怒
、對周遭事物焦慮害怕、有自傷之虞等負面思想,並造成自
身免疫系統異常及陰道反覆發炎而需就診治療,因而支出醫
療及諮商費新臺幣(下同)7,515元、油費966元、停車費45
元、工作損失30,000元、精神損害60,000元,以上合計98,5
26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8,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以:原告是我劍道社團的學生,前一年也有來讓我按
摩膝蓋,當時穿著裙子,所以這次我還特別告訴原告要穿褲
子,按摩時我只有碰觸到原告的膝蓋及膝蓋內側,沒有碰觸
到原告的大腿內側及外陰部,並無原告所稱性騷擾之行為,
且此事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3125號不起訴處分等語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19時許,在被告位於嘉
義縣○○鄉○○村○○街00○0號之住所內按摩原告雙腿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然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撫摸原告陰
部及大腿內側的行為,則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所
主張的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固提出嘉義
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書函、嘉義縣政府函、診斷證明書、就醫
相關資料、兩造間對話紀錄、原告與訴外人黃宏旭之對話紀
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03頁),然上開診斷證明書、就
醫相關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有撫摸原告陰部及大腿內側的事
實。且觀諸如附件所示對話節錄內容,只能呈現原告片面指
摘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未見被告對於撫摸原告陰部及大腿
內側有訴訟外自認的情事,且被告於對話中對原告致歉,是
針對劍道訓練時打傷原告乙節,而非因按摩時碰觸原告私密
處,故上開對話紀錄亦難證明被告有何原告主張之性騷擾行
為。此外,依被告於警方調查時之供述,其雖承認有碰觸原
告大腿內側(膝蓋附近),惟此與原告指摘之碰觸大腿內側(
近根部)、外陰部不符,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曾自認原告本件
主張之事實,而對其為不利之認定。又本件經原告另行對被
告提出刑事告訴,就被告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經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25號不起訴處分
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理由,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見
本院卷第107-108頁)。
(三)又關於民事訴訟事件,民事法院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
政機關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9號
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涉有上開侵權行為事實,雖
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義縣政府調查後,認定本件性
騷擾事件成立,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2年3月13日申訴
調查報告審查會議紀錄、嘉義縣政府112年8月2日性騷擾再
申訴案調查小組報告可參,然觀諸其理由,無非以原告片面
陳述及主觀感受為據,而無其他證據可佐。再者,嘉義縣政
府112年8月2日性騷擾再申訴案調查小組報告雖認為,從兩
造對話紀錄可知,被告不否認按摩碰觸到原告大腿內側及陰
部,惟本院認調查小組的認定結果與附件所示對話內容不符
,且似乎誤解被告向原告致歉的原因為何。從而,尚難僅憑
上開調查報告,遽認被告有何碰觸原告外陰部及大腿內側的
性騷擾行為。
(四)本院審酌原告是自願到被告住處接受按摩,亦無證據證明原
告有事前限定被告按摩的範圍為何(例如只能按摩腳踝附近)
,故被告按摩原告的部位兼及大腿內側(膝蓋附近),難認是
違反原告意願之性騷擾行為,且本件經原告表明拒絕,被告
就立刻停止,而沒有繼續幫原告按摩,是以被告前開行為並
非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此外,依原告所
提事證,不能證明被告有何碰觸原告陰部、大腿內側(近根
部)或其他性騷擾之侵權行為,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及
諮商費7,515元、油費966元、停車費45元、工作損失30,000
元、精神損害60,000元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98,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件:兩造間對話紀錄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47-53頁)
原告:為什麼我去年去嘉義升段時你要在按摩時摸我的大腿內側

被告:丸子,妳應記得在道館練習時,妳說妳脚膝與脚髏處有扭
傷,我才說等練習完,晚上洗澡後才幫你推拿按摩,因當
日氣候冷我說妳,要多保暖,讓血液循環才能更好。
原告:可是你已經碰到大腿根部和陰部了。這不是一般按摩要按
的地方。我感到很不舒服。
被告:我沒有啦,也許你認為有不舒服,但我絕沒有任何意圖,
你應也記得前年妳來也是如此,我也是如此幫你推拿,妳
當時穿裙子,你也有說歹勢,我去年才叮嚀你要穿褲子不
是嗎?
原告:你碰到了,還說只是在按摩淋巴。我說不要你才停手。而
且我是腳的外側受傷,但大腿內側沒有受傷,為什麼你要
按大腿內側?
被告:氣候冷我只說妳氣血循環不好,要讓氣血筋路能暢通我絕
無不騷妳之意圖。
原告:正常的按摩不會按到生殖部位附近,如果今天只是一般按
摩就算了,可是已經按到不該按的部位了。
被告:前次妳與其他學員來練習,他們也為升段才來,我教學過
程中都要求嚴格妳也皆看到,我真的在短時間內要做到都
是求好心切,也希望妳們能順利通過,造成如此結果,我
也深思應自我反省,要改變教學方法,此次造成妳受傷深
感抱歉。
原告:被你的木刀打傷後,我的傷兩週才好。
被告:我絕沒有去碰觸妳生殖或私密處,請不要冤枉我,往後我
也不再為任何人治療。
原告:白天被打,晚上還要被按私密處。
被告:(針對原告:「被你的木刀打傷後,我的傷兩週才好。」
   回覆)此事我深感內疚也希望妳能諒解,也了解我的苦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