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嘉小調字第9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德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