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卉芝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金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5,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繕本逕送對造,然未提出相關事證,又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關於利息請求記載:「自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避免日後就利息起算日期有爭議,是原告應另提出
起訴狀繕本1份,以利本院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