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嘉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祺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