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陳思學
相 對 人 陳盈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