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朴小字第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言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