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朴小調字第4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相 對 人 黃思維
羅健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址,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有明
文。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並未依前述規定提出相對人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地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之資料。經本院函詢嘉義縣警
察局水上分局,惟因上開事件非屬交通事故案件而未製作調
查筆錄,故尚無相對人之身分資料留存,致本院無從確定相
對人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居所,是聲請人之起訴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