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簡字第9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麗滿
訴訟代理人 毛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竹旺
訴訟代理人 涂鈺加
方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