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8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郭照龍即郭韋成

程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章任、鄭壬豪、蕭允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52,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