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嵐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213元,應徵得
第二審裁判費用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