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6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678號
原 告 何冠廷


被 告 吳語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22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附民字第2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960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聲請
,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吳舒婷」
之名義,連接網際網路,先在臉書「嘉義租屋、出租專屬社
團」刊登欲出租嘉義房屋的訊息。再於109年6月25日某時許
,被告先與不知情的訴外人朱立就其所有嘉義市○○路000○00
號4樓1房屋(下稱本件房屋)簽立租賃契約,並約定未經雙方
同意不得轉租他人。
㈡、原告於109年7月11日上網閱覽前開出租房屋訊息後,與被告
聯絡,被告佯稱為房東,於同年月14日將本件房屋內一間套
房及一間雅房出租給原告,導致原告受詐欺,而同意簽立租
約,等原告入住後,發覺有異,才知受騙。原告因此受有預
繳租金12萬960元、搬家及申辦網路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
000元、工作損失3,9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23萬9,
860元損害,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9,86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三、法院的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條有明文規定。
㈡、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同條第
3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1項之規定。
㈢、原告主張的事實,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而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原告的前開主張,應該可以認為真實。
㈣、被告以上開詐欺之手段,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則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損失,就
有法律依據。
㈤、就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論述如下:
 ⒈預繳租金12萬960元:原告主張自己預繳含停車費、押租金在
內的一年租金共12萬960元,有前開卷附刑事判決可佐,原
告此部分請求,應該准許。
 ⒉搬家及申辦網路費用1萬5,000元:原告主張自己從原先住處
搬入本件房屋,再從本件房屋搬出,及預先申辦網路,共支
出費用1萬5,000元,但是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此部分就
難以准許。
 ⒊工作損失3,900元:原告主張自己因處理搬遷事宜,須請假而
損失工資3,900元,同樣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就難以
准許。
 ⒋精神慰撫金10萬元: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
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⑵原告雖主張因受被告詐欺,精神受有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1
0萬元等語,但是,被告的詐騙行為是不法侵害原告的財產
,並非不法侵害原告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的情形。原告復未舉
證以證明有其他人格法益遭受不法侵害而有情節重大之情事
,即難遽認原告之人格權有受侵害或人格法益受有侵害且情
節重大的情形,就與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
精神慰撫金不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就沒有依
據。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2萬960元,及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隔天
即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為有理由,應該准許。超過前述範圍的利息請求,欠缺依據
,不能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就不另為准駁之
諭知。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就沒有依據,一
併駁回。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
訴訟費用,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