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簡字第6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依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