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簡字第6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楊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