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婕妤

訴訟代理人 周承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宛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36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