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大勝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32,308元,及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僅就命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2,30
8元及法定利息部分上訴,故其上訴利益即為20,000元【計算式
:32,308-12,3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