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施宏泰
被 告 張佳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嘉
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