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施宏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沒有補
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只記載被告張佳男,但是起訴狀沒有
提出被告張佳男年籍資料,也沒有附起訴書,無法特定審判
對象,原告起訴的程式顯然有欠缺。但是不是不能補正的情
形,就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程式。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的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就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1.提出被告張佳男年籍資料,及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
的起訴狀(含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