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嘉簡聲字第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劉文科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01號事
件民國112年4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對造開庭時有承諾要給聲請人全部收據,卻
未提供,為了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該次庭
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
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事件之當事人,本件事件確於上開期日行調
解程序。聲請人既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
之情形,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2項有明文規定,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聲請人注
意遵守。
四、因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