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112年度嘉小字第9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98號
原 告 劉姿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詠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