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9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78號
原 告 林彥伶

被 告 黃彥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14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