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9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蔡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4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