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9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王伯文
送達代收人 涂鈺加 住○○市○○路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
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