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8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25號
原 告 尤怡仙
被 告 黃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透過臉書帳號「Justin Huang」帳號成立「巴黎世家Bl
aenciaga正品鑑定買賣中心」、「Drewhouse.Taiwan_Show
」等非公開社團,並使用蝦皮帳號「michael0530」及LINE
等通訊軟體,從事代購精品之交易。民國000年0月間起,被
告因購買車輛、借款而出現資金缺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原告騙稱所欲購買之精品「
有現貨」或「在途現貨」等語,並告知預計到貨期限等不實
資訊,使其誤信被告已取得或已與上游賣家訂購指定之精品
,致原告陷於錯誤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
額至被告帳戶,作為訂購商品之定金或價金而詐欺取財得手

(二)原告因被告詐欺罪之不法行為,受有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另因我目前入監執行,
無力償還。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因受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有
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427號判決
為證(見重小字卷第13頁至第58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
案件資料核閱屬實及有該案之刑事第一審審判筆錄、被告中
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原告警詢筆錄及兩造對話紀錄可佐(
見刑事資料卷),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被告既
以故意詐騙之手段造成被告金錢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為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尤怡仙 透過蝦皮網站「michael0530」帳號與尤怡仙聯繫後,佯稱尤怡仙所欲購買之商品「有現貨」或「在途現貨」,並告知預計到貨期限等不實資訊,使尤怡仙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而詐欺取財得手。 110年10月1日13時53分許 50,000元 50,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