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8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01號
原 告 蔡岳興

被 告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
金簡字第7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